(2010 年 9 月 28 日第一次修订、 2016 年 6 月 30 日第二次修订、
2017 年 6 月 20 日第三次修订、 2018 年 6 月 15 日第四次修订)
为了保证和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 建立健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 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过程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完善学位申请和评审程序,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的指导思想是, 以评审促进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提升, 切实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评价的科学性、 客观性与公正性, 提高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整体水平。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双盲评审, 是指将评阅人姓名对研究生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隐匿, 且将研究生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姓名对评阅人隐匿而进行的评审工作(以下简称“双盲评审”)。
第三条 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 )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 负责对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工作进行组织、 监督、 检查及协调工作。
(二) 各培养单位根据学校工作要求, 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领导下, 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单位负责人组织研究生工作秘书等相关人员, 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 双盲评审专家的资格确认与专家库的建立应遵循以下准则: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专家, 须为相关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外专家, 且这些专家原则上应为在岗的博士、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二) 校外专家原则上由学位办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工作平台(以下简称“评估平台”)和外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推荐聘请, 并建立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专家库。 导师组对本专业的校外专家存疑者, 可通过所在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校学位办提出异议或建议。 校学位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应建议名单进行适当调整; 如遇特殊情况, 应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报告并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五条 申请双盲评审者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 经研究生院培养与督导办公室(以下简称“培养办”)审核, 研究生已通过毕业资格审核。
(二)经培养单位审查, 研究生已完成学位论文,获得研究生本人的论文指导教师及其所在导师组审核认可, 且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后简称“查重”)的, 具备申请论文答辩资格。
第六条 双盲评审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 各培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此次申请答辩的研究生名单及有关材料, 报送至学位办和培养办; 经审核合格后, 培养办将此次具备毕业资格的研生名单交送学位办, 在此名单之外的研究生不得参加学校此次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程序。 以培养办和培养单位所报送名单为基础, 学位办随机抽取并确定参加双盲评审的研究生名单。
(二) 博士学位论文除有特殊规定外, 全部实行双盲评审;硕士学位论文按二级学科抽取不低于 30%的比例参加双盲评审。超过基本学制的研究生, 所撰写的学位论文全部实行双盲评审。留学生和港、 澳、 台学生的学位论文评参照《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学位授予工作办法》 和《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外国留学究
生培养与学位管理实施办法》 相关规定执行。
(三) 参加双盲评审的学位论文(以下简称“参评论文”),由所属培养单位汇总后, 按规定做好双盲评审前期的材料准备工作, 务必在指定日期前报送到学位办。 在双盲评审前, 参评论文的指导教师可以提出应回避评阅本人本次所指导学位论文的专家名单(限 3 人以内)。
(四) 学位办按要求向评估平台报送相关材料, 依据相关学科专业及研究领域, 随机抽取并联系相关高校或科研院所, 由评估平台根据我校的基本要求确定并送交相关专家学者进行双盲评审。 每篇参评论文至少由 3 名校外专家进行双盲评审。
(五) 各培养单位须在参评论文的评阅书全部返回, 且双盲评审结果为合格之后,方可安排研究生参加答辩。专家评阅书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返回的,学位办应通过评估平台追加同等数量的专家进行双盲评审。 学位办对全部评阅书完成必要的匿名保密处理后, 方可提供给各培养单位组织论文答辩。
第七条 对双盲评审结果依照下列办法进行分类和处理:
(一) 结果分类
专家评阅书中的论文评审得分(以下简称“S”) ≥85 分者,为优秀; 75 分≤S<85 分者,为良好; 60 分≤S<75 分者,为合格;S<60 分者,为不合格。
(二) 结果处理
1.3 份专家评阅书评审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的,为双盲评审合格, 可以参加此次论文答辩。
2.有 1 份专家评审结果为不合格, 另 2 份合格评审结果的平均分达 75 分(中文项目国际学生的应达 70 分) 及以上的, 学位办为该论文开展第二次双盲评审(以下简称“复评”)。 复评合格的, 参加当年的论文答辩; 复评仍不合格的, 须对论文进行修改,推迟半年再申请答辩。
3.有 2 份专家评阅书的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的,须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 推迟 1 年再申请答辩。
4.如果 3 份专家评阅书的评审结果均为不合格, 则应重新开题写作论文, 推迟至少一年再申请答辩。未通过双盲评审的论文, 经修改后须重新参加查重、双盲评审, 方能进入论文答辩程序。
第八条 不符合第七条(二)2 项复评条件, 且仅有 1 份专家评审结果为不合格, 达到下列要求之一的, 论文作者可通过学位
分委员会向校学位办申请复评:
1.评审结果最高分与最低分之间的分差达 40 分及以上。
2.不合格评审意见专家所在二级学科(后称“专家所在学科”)与参评论文所属二级学科(后称“论文所属学科”)不一致。 二级学科“不一致” 的认定, 原则上以国家下发的《授予博士、 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 专业目录》 (1997 颁布)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 年版) 为准; 学校自设二级学科学位论文按照所在一级学科为准; 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原则上按其对应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领域进行认定。
3.评阅书的主体评价与最后评分或结论明显不一致。论文作者须在盲评结果公布后一周内向校学位办提出复评申请, 校学位办将所收到申请向校学位委员会主席会议报告。 校学位委员会主席会议同意申请、 且论文通过复评的, 参当年答辩;不同意复评或者复评未通过的,须对论文进行修改,推迟半年再申请答辩。
第九条 学位论文双盲评审以“导师全覆盖” 为原则, 以四年为一个工作周期, 全面检验导师队伍的研究生指导能力。前三年, 学位办随机抽取并确定参加双盲评审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名单; 第四年, 学位办对前三年双盲评审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形成前三年所指导论文未参加过双盲评审的导师名单。 该单中导师所指导的全部研究生学位论文须在第四年无条件参加双盲评审。
第十条 在当次双盲评审中存在指导学位论文未通过的导师, 在下一轮申请学位时所指导的全部研究生学位论文须无条件参加双盲评审。
第十一条 三年内无研究生学位论文未通过双盲评审, 且累计有两年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均能首轮通过评审(即不含增评通过)、 且评审结果平均分达 80 分的导师, 自达标下一年起两年内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免于参加双盲评审。
第十二条 附则
(一) 涉密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工作, 须由导师组提出不少于 8 名双盲评审专家的建议名单, 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 报送研究生院批准。
(二) 参加双盲评审的论文不再参加学位论文同行专家通讯评阅。
(三) 研究生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干扰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 如有违反, 将严肃处理, 直至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四)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第一个评审工作周期自2018 年 1 月 1 日开始计算。 此前公布的其它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